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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制定《电子商务法》

我的议案提案
2000-03-05 来源:光明日报 全国人大代表 浙江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董伟 我有话说

20世纪末,电子商务迅速成长,人们把它看成是21世纪最有潜力的摇钱树。所谓电子商务是指在信息社会中,掌握信息技术和商务规则,利用电子工具和网络从事的商品贸易活动,它包括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E-MAIL)、电报和电传等。随着网络技术的成熟,网上银行、网上商店、网上拍卖、网上房地产交易、网上书店等逐步替代传统商务活动。电子商务以其公平、快捷、方便、效率高、成本低、中间环节少、全球性、全天候交易和服务等巨大优势,已经赢得人们的青睐。

我国从1994年开始出现电子商务模式,发展相当迅速。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公布的数据表明,我国现有网民890万人,网上商店已发展到600余家,并且仍以每天两家的速度发展。另外,在证券公司、金融结算机构、民航订票、信用卡发放已成功进入电子商务领域,并进行大量可靠的交易。但总体而言,我国电子商务仍处在初级阶段,企业和企业之间的网络交易,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网上购物尚处于起步阶段。为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在立法上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有:1、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电子证据和传统书面证据有很大区别,如何认定电子合同、函件的证据效力,是进行网上交易需解决的重要问题。2、交易各方的身份认证问题。电子商务各方互不见面,如何互相信赖,这就需以立法形式确认建立认证中心,颁发数字证书,识别交易方,认证的方法、过程和效力都需由法律加以明确认定,否则电子商务无从谈起。3、电子支付问题。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务活动的支付方式完全不同,传统商务主要采用票据和现金支付,而电子商务的典型支付方式是银行卡、电子支票等。这需要制定相应的电子资金划拨法。其他还有知识产权问题、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都要在立法上有明确的说法,建立相应规则,才能使电子商务顺利进行。

为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关国际性、地区性组织和许多国家政府高度重视,纷纷出台相关法律,这可为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提供有利的参考。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1996年通过了一个法律示范文本《电子商务示范法》,对我国有重要的借鉴作用。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既要结合我国国情,又要有一定前瞻性,与国际接轨,有利于我国电子商务贸易的国际化发展。

从立法角度讲,可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先分别立法,制定单行法规,如电子合同规则、电子支付规则、电子提单规则、电子商务税收,再待时机成熟时再结合立法,进行统一立法。二是先结合立法,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法,再根据具体问题制定单行规则。两种立法思路,本代表建议采用先结合统一立法,再制定单行规则,因为先分别立法后综合立法容易沿袭传统按行业和部门归属立法的弊端,各单行法规之间很难统一,缺乏全局考虑,也不符合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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